吸引外国投资并确保为格鲁吉亚外国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环境, 现有投资立法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免遭非法征用. 在这方面, 征收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投资者始终试图避免的最大风险是国家干预产权而不提供足够的补偿.
从这个角度来看, 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受到格鲁吉亚宪法本身的保障. 根据第十九条, 第1段, 财产权和继承权得到承认和保障, 而第3款规定,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出于必要的公共需要而剥夺财产, 根据法院判决, 或在组织法规定的紧急情况下, 与先前的, 满的, 和公平的补偿. 此类补偿免征任何税款或费用.
根据格鲁吉亚宪法法院的判决, 据解释,: “证明限制财产权合理性的正式法律依据包括:
一个) 法律规定公共需要的情况;
乙) 法律规定此类限制的程序. 该条款赋予立法者界定财产权内容的权力, 但前提是立法者的意图足以满足宪法要求. 立法者必须同时考虑宪法所确立的权利的保障和社会财产秩序的要求, 并且必须平衡这些利益[1].
从投资法来看, 重要的是, 在干扰投资者财产的情况下 (特别是征用), 适用立法的适用和解释考虑到国际惯例和征用的国际法律标准.
征用的含义和类型
投资者持有的财产, 作为所有权或其他专有权利, 可能会被国家强制征用, 这是与进行外国投资相关的风险之一[2].
征用并不总是一种统一的现象,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 征用可能是“直接征用”,” 当财产被实际扣押或剥夺时发生[3] 所有者的专有权利. 此外, 可能存在间接征用, 当国家干预投资者行使所有权的能力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使用, 或对财产的处置权,但不正式剥夺这些权利. 换句话说, 当投资者的财产或占有被转让给国家或由国家或第三方使用时,就会发生直接征用, 而当国家剥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时,就会发生间接征收[4] 来源于投资.
间接征收及相关问题
间接征收案件的认定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区分国家监管措施可被视为征用和征用的具体情况, 因此, 触发义务[5] 提供适当的补偿. 国家拥有采取监管措施的主权权利, 包括征用私人财产, 这是国际法承认的[6] 并载入联合国文件, 其中值得注意的参考文献包括《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宪章》[7] 国家经济权利和义务.
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称, “征收措施的性质已经改变: 来自直接征用 (国有化), 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8], 近年来间接或‘缓慢’征用。” 间接征收发生在以下情况:, 通过引入监管规范或运用行政措施, 国家限制所有者使用其资产并从中获利的能力, 限制或消除转让此类财产权利的法律可能性, 和/或以其他方式对投资者资产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没有正式转让[9] 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格鲁吉亚立法框架符合国际既定征用标准
国家对其本国公民或外国人的私有财产的干涉并不, 本身, 构成不法行为. 相反, 它是国家主权及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的权利的体现——这是国际层面广泛认可的做法. 例如, 在 利比亚美国石油公司 v. 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政府, 仲裁庭审查了利比亚石油公司的国有化,并表示:, 尽管该具体案件中的国有化是非法的, 国有化一般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体现[10].
然而, 尽管国家有这项主权, 征用必须合法,并符合国际惯例制定的标准和要求. 几个一般条件已得到承认,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征用才被视为合法. 这些要求包含在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中, 并且征用是合法的, 所有这些都必须累积满足. 具体来说, 征用必须按照所谓的四部分测试进行:
- 一个) 为了服务公共利益的目的;
乙)以非歧视的方式;
c) 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d) 及时付款, 足够的, 和有效的补偿[11].
格鲁吉亚立法框架内的几项法律规范了这一领域. 根据第七条, 格鲁吉亚《促进和保障投资活动法》第 2 款,”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征用投资, 根据法院判决, 或在组织法规定的紧急情况下, 并且只有给予适当的补偿. 该规定确定了征用被视为合法的法定依据. 确定征用合法性的法律是1997年格鲁吉亚组织法“关于紧急情况下出于公共需要剥夺财产的程序”,”和 1999 年格鲁吉亚法律“关于出于基本公共需要剥夺财产的程序”。
根据第2条, 格鲁吉亚法律“关于因基本公共需要而剥夺财产的程序”的第 1 款,” 满足基本公共需求的征用是根据格鲁吉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部长发布的命令以及法院判决进行的, 有利于国家当局, 地方自治机构, 和/或根据本法被授予征收权的公法或私法法人实体. 同条第二款列出了可以实行征收的情形[12].
格鲁吉亚的几项双边投资条约也重申了征用合法性的这四项标准. 例如, 根据格鲁吉亚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5条, “缔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征收或国有化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 直接或间接, 也不采取任何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 (以下简称“征用”), 除非采取此类措施: (一个) 为了公共利益; (乙)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 (c)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 和 (d) 针对提示, 充分且有效的补偿。”
格鲁吉亚与日本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与爱沙尼亚共和国, 以及其他双边协议.
上述立法框架总体上符合保护投资免遭非法征用的国际标准. 然而, 在格鲁吉亚背景下, 第二十条, 格鲁吉亚《国有财产法》第 6 款存在问题. 根据该规定, “以国有财产私有化为目的而签订的私有化合同,因违反合同规定的私有化条件而被单方终止的, 私有化后的财产应归还国家所有, 以及任何抵押权 (或权利) 在此房产上注册的第三方的所有权将被取消, 前提是在财产抵押之前,反映私有化义务的相关信息已记录在公共登记处. 此外, 国家不得补偿收购方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发生的费用。”该条款规定了一种制裁, 这可以说等同于征用.
该规定于 2013 年通过,如果解释不正确并且在没有适当考虑防止征用的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应用,则会带来重大风险. 就其性质而言, 该规定授予国家无限的权力, 无需任何特殊理由, 违反投资条件时终止合同 (无双边归还). 在这样的情况下, 投资者无权向国家提出索赔, 而国家有权要求并扣押全额投资, 不向投资者提供任何补偿.
鉴于其性质, 这种安排显然应被视为等同于征用和, 最后, 必须符合上述所谓的“四标准测试”. 对该条款的不当使用或解释不仅对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构成威胁,而且对格鲁吉亚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构成威胁. 在实践中, 它有效地消除了只有在公平和充分补偿的情况下才应进行征用的基本原则.
在这样的情况下, 至关重要的是,在不符合上述四项标准的情况下,国家不得采取相当于征用的行动. 由于该规定授予国家广泛的权力来不成比例地征用外国投资, 至关重要的是,其正确解释要考虑到,即使投资者轻微违反投资合同,也不应作为实施本条规定的制裁的依据. 因此, 在实践中, 在适用该规定时, 法院 (或仲裁庭) 必须正确评估合同违约的严重性和强度,避免肤浅的, 纯字面解释. 从保护外商投资、维护投资者产权的角度, 国家, 在应用和解释本条款和类似条款时, 必须遵循征收保护的最高标准.
[1] 格鲁吉亚宪法法院第一庭裁决 N1/2/384, 第比利斯, 7月2日, 2007年
[2] 没收财产 //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p。 3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psiteiitd15.en.pdf
[3] 没收财产 //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p。 3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psiteiitd15.en.pdf
[4] 没收财产 //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p。 3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psiteiitd15.en.pdf
[5] 尼基玛, S. H. 最佳实践: 间接征收, 2012年3月, 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6] 尼基玛, S. H. 最佳实践: 间接征收, 2012年3月, 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7] 尼基玛, S. H. 最佳实践: 间接征收, 2012年3月, 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8] 世界投资与政治风险: 2011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9] 世界投资与政治风险: 2011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0] https://jusmundi.com/en/document/decision/en-libyan-american-oil-company-v-the-government-of-the-libyan-arab-republic-award-tuesday-12th-april-1977
[11] 例如, 看:. https://www.energycharter.org/process/energy-charter-treaty-1994/energy-charter-treaty/
[12] 一个) 用于道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 乙) 用于铺设铁路线; c) 用于安装原油管道, 天然气, 和石油产品; d) 用于建设输配电线路; e) 用于安装供水, 污水, 和雨水排放管线; f) 用于安装电话线; 克) 用于安装电视电缆; 小时) 用于建造满足公共需要的建筑物和设施; 我) 国防所需的工程; j) 用于矿产资源的开采.

